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的內容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的內容有哪些?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勞動者應該遵守、執行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規定和本單位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章制度。如勞動紀律考核規定(主要是出勤)、安全生產規定(主要是操作規範)、技術保密規定、財務規定等等。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勞動者多次曠工、遲到、早退,或者違規操作導致安全事故或產品質量事故,或者泄露本單位生產工藝技術等等。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節選)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法什麼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經過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被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法是用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條,對於所存在的法條只要一旦有人違反,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規章制度可以由單位來進行制定,前提要取得勞動者的同意,這樣雙方的權益才能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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