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什麼
一、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什麼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227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例如:出賣人將已經出租的標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標的物出賣的,可將對承租人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將對保管人、倉儲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提單、倉單交付給買受人,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其中交付提單、倉單的情況,又被稱為擬製交付。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指示交付設立質權。
二、佔有改定的要件有哪些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
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係簡化,確定為佔有改定製度。
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佔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於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佔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佔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佔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
特定契約標誌着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就佔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雖然作為觀念交付的一種,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應產生與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標明物權的移轉。雖然佔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難以反映出權利真相,但在與物權移轉相關的風險負擔上卻與直接交付的處理原則相同。
雖然讓與人仍然繼續佔有動產,但當動產非因為讓與人的過錯而滅失時,由於受讓人是真正的權利人,此時風險責任應由其承擔。風險責任移轉的時間,應界定在雙方合意達成佔有改定的契約生效之時。假若該契約無效,則不產生佔有改定的效力。
佔有改定的要件有雙方通過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其他擔保方式使得受讓者獲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同時買讓人又通過租賃的方式給出賣人,從而讓出賣人能夠合法的繼續佔有該房產。
-
簽了一年的合同辭職算違約嗎?
一、簽了一年的合同辭職算違約嗎簽了合同辭職並不算違約。根據法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法律其他規定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
-
民法典中贈與合同簽訂後可否撤銷
一、民法典中贈與合同簽訂後可否撤銷贈與合同想要撤銷必須要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而且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
-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規定是哪些?
一、合同不成立的法律規定是哪些?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很多,包括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中有非法的內容等。《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
-
劉XX與路橋區路北街道洋葉村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委託代理人:張元,浙江新台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路橋區路北街道洋葉村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於XX。委託代理人:茅XX,浙江XX律師。委託代理人:李X,浙江XX律師。上訴人劉XX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2015)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