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的返還原物指的什麼
一、指示交付的返還原物指的什麼
(一)概念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二)要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二、指示交付物權歸屬指的什麼
指示交付,是指讓與人設立或轉讓動產物權時,因該項動產正由第三人佔有,讓與人不能進行現實交付,而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在學理上又稱為返還請求權的讓與或返還請求權的代位。指示交付是客觀經濟生活的反映。
例如,甲將電腦出租給乙使用,租期3年,其間甲又將該電腦出售給丙。但因租期未滿,甲無法將電腦取回,也無法將電腦實際移交給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強調不實際移交電腦,丙即不能取得所有權,顯然不符合當事人各方的利益。因此,法律上有必要設置一種更為便捷的做法,通過移轉返還請求權的方式代替交付,使丙可以及時取得該台電腦的所有權。
指示交付制度符合物權讓與人、受讓人和第三人的實際利益,符合社會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中都有相應規定。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本法對指示交付方式也作了明確規定。
在指示交付的情況下,標的物仍由第三人直接佔有,返還請求權轉讓本身無法展示物權的變動情況,物權的外在表徵與真實狀態不相符合。因此,指示交付的公示作用較弱。但指示交付方式本質上並不違反物權公示原則,加之有善意取得制度相配套,通常不會對交易安全造成妨害。
指示交付物權歸屬指的是出讓人在出讓動產權時,因為該動產由第三人進行佔有,所以應該通過獲得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將該請求權轉讓於受讓人,從而來使交易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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