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指示交付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指示交付物權變動的時間是通知到達第三人時物權發生變動。動產物權以交付為變動的生效要件。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二章第二節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特點是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
二、指示交付在實踐中要注意什麼?
在指示交付的情況下,標的物仍由第三人直接佔有,返還請求權轉讓本身無法展示物權的變動情況,物權的外在表徵與真實狀態不相符合。因此,指示交付的公示作用較弱。但指示交付方式本質上並不違反物權公示原則,加之有善意取得制度相配套,通常不會對交易安全造成妨害。
依據本條規定,在指示交付情形下,第三人須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依法佔有作為交易標的物的動產。據此,讓與人所讓與的返還請求權主要是指其基於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的債權上的請求權。(在特定情形下,似乎還應當包括因不當得利產生的請求權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非依法佔有該動產如基於侵權行為等原因佔有該動產的,不構成指示交付。
綜上所述,指示交付是交付動產中的類型之一,這也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交付方式,而且當事人也應該對第三人進行告知無權發生的變動,而且成立的條件也是需要對轉讓的所有權進行通知到位,如果沒有得到通知那麼交付就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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