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聯建合同糾紛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一、劃撥土地聯建合同糾紛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劃撥土地聯建合同糾紛效力認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第143條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確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應該如何確認合同無效
1、無效合同的無效是一種確定的事實狀態,不必有人主張其無效,也不必確認其無效,其本身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
2、對合同是否無效有爭議的,當事人有權主張其無效並加以確認。
3、不只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確認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無效確認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機關等其他主體行使,而不僅僅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才有權行使。
4、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一般來説,沒有權力主張該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也不能主動宣告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糾紛的民事糾紛性質,決定了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不能隨意主張合同無效,除非該無效合同損害了他們的利益。
5、行政機關在一定的場合下,也有權確認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由發生爭議的當事人自己來確認合同無效,還是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審理或仲裁,或者請求其他主體以仲裁人的身份確認合同無效,都是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因而,如果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對他們的合同糾紛進行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則可以以中間人的身份對糾紛進行調解,並對合同是否無效作出確認。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是簽訂劃撥土地合同,還是簽訂其他類型的合同,都必須要注意合同的效力,因為如果合同沒效的話,那麼雙方當事人都不需要受到合同的約束了,所以一定要予以重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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