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建工合同糾紛解釋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原建工合同糾紛解釋的效力是怎樣的?
原建工合同糾紛解釋的效力是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是屬於之前的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有哪些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鑑於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對此做了禁止性的規定;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要想確認是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話,那麼應當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內容來完成,通常情況之下雙方當事人如果是在真實意思表示之下所簽訂的合同基本上都是屬於有效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比較特殊的,比如説存在違法分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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