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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變更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可要求變更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可要求變更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可變更合同訴訟時效適用於除斥期間1年。

《民通意見》73條規定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新的《合同法解釋二》當中明確將可撤銷合同的權利區別為撤銷請求權和撤銷權因為法定的變更權也為形成權。

二、不同合同糾紛的適用訴訟時效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實施之日起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一年,第75條和104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時效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另外,《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該條除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訴訟或仲裁的時效期間明確規定為四年外,對其他合同糾紛的訴訟或仲裁,規定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合同法》的訴訟時效期間除前述四種情況外,散見於各具體法律之中。

時效期間的計算,也是較為直接的法律問題,一般都規定為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國際買賣合同時效公約》規定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從請求權發生時開始計算。

二、變更條件

可變更合同在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裏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可變更事由有以下:

1、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2、脅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準的的誤解。

5、顯失公平的、可撤銷合同。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重大誤解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該規定解釋了重大誤解的合同的基本內容。

在民法理論上,重大誤解又稱為錯誤,其情形有二:

(1)意思與事實不一致,

(2)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的見解,前者為真正之錯誤,即動機錯誤;後者為非真正之錯誤,即法律行為之錯誤或直接稱為錯誤。

重大誤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徵: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誤解的對象是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於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錯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正是由於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簽訂的合同是可以進行變更的,但是必須要按照合法的程序走,如果雙方協商不下來,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但是必須要在訴訟的時效之內提起,不能超過規定的時候,不然的話,法院就不會再進行受理,所以,只有把握好時間才能更好的讓自己得到合法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