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雖然威力維護社會的安定,我國現行法規定,合同在簽訂之後,就不能隨意變更,但是若合同並非是由於雙發合意簽署的,那麼,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在訴訟時效範圍內提出再審的請求,恩幾句現行法的規定,可變更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可變更合同起訴時效是多久?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二年
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變更條件
可變更合同在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裏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可變更事由有以下:
1、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2、脅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準的的誤解。
5、顯失公平的、可撤銷合同。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重大誤解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該規定解釋了重大誤解的合同的基本內容。
在民法理論上,重大誤解又稱為錯誤,其情形有二:
(1)意思與事實不一致,
(2)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的見解,前者為真正之錯誤,即動機錯誤;後者為非真正之錯誤,即法律行為之錯誤或直接稱為錯誤。
重大誤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徵: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誤解的對象是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於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錯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正是由於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不同類型的合同,可變更合同的訴訟時效是不同規定,一般情形下,訴訟時效是一年,特俗情形下為三年。雖然民法總則已經頒發並實行,但是合同法中關於可變更合同的規定,暫時還未發生變化,故而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確定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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