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生活中,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導致公民的身體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此時如果屬於侵權事件的話,則可以要求侵權人作出相應的賠償,但現實中要求侵權人作出賠償,也是受到了時效限制的。那究竟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疑惑。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因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相關法律可參考: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人身損害的範圍有哪些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的後果以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抽保護的人格權,就是生命健康權。而生命健康權不是一個具體的人格權,而包括幾個人格權。這一理論在我國法律理論界曾有過激烈的爭論,對於生命健康權的完整理解,應當是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這樣三個人格權。
生命權的客體是自然人的生命。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為客體,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基本內容,其保護對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動能力。以自然人的生命喪失為標準,侵權行為作用於人體,使人的生命活動能力喪失,就是侵害生命權。民法對侵害生命權的確認標準是客觀標準,是以生命喪失的客觀結果論,只要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以其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侵權行為作用於人體,使人的機理的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受到在此破壞,使受害人的人體生理機能、發育、體質等綜合發展狀況在原有的水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的水平。造成這種結果,就構成侵害健康權。造成人身損害的結果有三種形式:造成人身損害,經過治療癒合;經過治療留下了殘疾;造成了其他疾患。
身體權,在法律上,專指自然人的身體,即自然人生理組織的整體即人的軀體,包括:
1、主體部分,即頭顱、軀幹、肢體的總體構成;
2、附屬部分,即毛髮、指(趾)甲等附屬於身體的其他人體組織的整體。侵害身體權,就是侵害身體組成部分的完整性,包括身體組成部分的實質性完整和形式上完整。
我國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由於此時屬於特殊的情況,因此不能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根據規定,此時的訴訟時效為3年,不過要是因為產品缺陷問題造成身體損害的,此時則訴訟時效為二年。更多這方面的知識,請上本站網站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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