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發票的效力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發票的效力有哪些?
1、發票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原始證明。由於發票上載明的經濟事項較為完整,既有填制單位印章,又有經辦人簽章,還有監製機關、字軌號碼、發票代碼等,具有法律證明效力。它為工商部門檢查經濟合同,處理合同糾紛,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消費者向銷貨方要求調換、退貨、修理商品,公安機關核發車船牌照,保險公司理賠等,提供了重要依據。所以消費者個人養成主動索取發票的習慣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保障。
2、發票是加強財務會計管理,維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發票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正確地填制發票是正確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基礎。只有填制合法、真實的發票,會計核算資料才會真實可信,會計核算質量才有可靠的保證,提供的會計信息才會準確、完整。
3、發票是税務稽查的重要依據。發票一經開具,票面上便載明徵税對象的名稱、數量、金額,為計税基數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據;發票還為計算應税所得額、應税財產提供必備資料。離開了發票,要準確計算應納税額是不可能的,所以税務稽查往往從發票檢查入手。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雖然發票的效非常多,但是具體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話,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講,最重要的作用在於發票可以作為原始證據使用。沒有施工合同糾紛的具體情況,也無法針對性的分析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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