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時可以採取哪些形式
一、訂立合同時可以採取哪些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具體説,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外在表現方式。一方面,合同的形式反映着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另一方面,只有通過合同的形式,才能證明合同的客觀存在,合同的內容也才能為他人所知曉。
目前,最新法律規定的合同定了形式主要有三種,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二、訂立合同的原則有哪幾種
1、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內容除法律強制性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治約定。
3、公平原則
在訂立合同時,要依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依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它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5、遵守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的主體、標的、內容這些要素,是構成合同關係的基本成份,但在現實經濟活動中,這些要素不是自發結合的,必須有一個過程,這就是要簽訂合同。而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不能親自簽訂合同時,可依法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但應有書面授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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