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認定上懸賞廣告是不是要約?
一、司法認定上懸賞廣告是不是要約?
懸賞廣告,是不同於一般廣告的一種特殊廣告形式。它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的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對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我國理論和司法實踐多數意見都把懸賞廣告作為要約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約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立,廣告人應依廣告支付報酬,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責任。
對懸賞廣告法律性質的認定在法律上對懸賞廣告的性質怎樣確定.理論界歷來有兩種對立的學説。一種是契約説。另一種是單獨行為説。契約説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
二、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懸賞廣告應當作為要約來進行認定,主要原因在於懸賞廣告在一定程序上構成了雙方的利益關係,雙方基於懸賞廣告的相關條款已達成了合作意向,如果完成了懸賞廣告中要求的內容,那麼雙方必須按照懸賞廣告中的待遇和補償進行合法的支付,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認定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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