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懸賞廣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構成要件:
1、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示“所謂廣告,是指面向大眾的宣傳活動,或以書面、言詞,或登載報章、或張貼、或電視、廣播等形式。”這種廣告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必須是向不特定的人為一般意思表示。
此處的不特定可以是無限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
在範圍有限的情況下,只要是向非特定的人為意思表示就仍為懸賞廣告。
這比如,專以教師或學生為對象的懸賞廣告。
另外,廣告人發生懸賞廣告後,如果出現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時,對其已發出的懸賞廣告的效力並不生影響。
2、必須對完成一定行為的相對人,作給付一定報酬的意思表示。
這裏所指的一定行為在實踐中表現多種多樣。
如有遺失物拾得、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一定作品的完成等。
此處的行為也不僅限於積極的行為,消極行為在很多時候也能成為懸賞的標的,這比如一定時期內保持某種狀態的行為。
一般來講,廣告人徵集的這種行為對廣告人來講有無經濟利益並不重要。
有些甚至是對廣告人不利的行為亦可成為懸賞的標的。
這比如,某飯館徵集對其服務的批評的行為。
懸賞廣告的目的,在於要求他人實施一定的行為。
因而,一些已經存在或偶然發生的事實並不能成為懸賞廣告的標的。
這比如,對社會上身高最高的人承諾給予一定的給付之懸賞廣告。
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這是懸賞廣告的重要內容。
此處報酬的種類和數額並沒有限制。
不單是財產上的利益,一些社會榮譽也可以成為報酬的內容。
對於財產性質的報酬,其標準完全依賴於廣告人的自願。
3、必須有一定行為的完成。
懸賞廣告中報酬給付義務的發生,必須有廣告所指定行為的完成。
在單獨行為理論下,這是懸賞廣告法律效力發生的獨立要件。
這裏的指定行為中,如果包含有完成該項行為後的通告義務時,則只有在行為人為通告行為後該行為才被視為已完成。
沒有此項義務的行為,在該行為於客觀上完成時就視為懸賞廣告已經發生效力,行為人於此時起取得報酬請求權。
4、一定的行為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的公序良俗。
二、司法認定上懸賞廣告是不是要約?
懸賞廣告,是不同於一般廣告的一種特殊廣告形式。它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的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對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我國理論和司法實踐多數意見都把懸賞廣告作為要約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約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立,廣告人應依廣告支付報酬,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責任。
對懸賞廣告法律性質的認定在法律上對懸賞廣告的性質怎樣確定.理論界歷來有兩種對立的學説。一種是契約説。另一種是單獨行為説。契約説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懸賞廣告是有非常明確的要求規定的,如果要想構成懸賞廣告的話,必須符合我們國家對此所作出的構成要件的,根據法律規定,首先必須要對於不特定多數人所做出,之後必須要完成指定行為,這一點是非常的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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