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懸賞廣告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懸賞廣告具有法律約束力。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公開廣告的形式要約完成一定的行為並給付一定報酬,行為人以完成該種行為為承諾後,有權獲得該報酬的特殊合同形式。懸賞廣告實際上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只要有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即可對雙方產生約束力。當然,懸賞廣告的內容也必須具體確定,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懸賞廣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懸賞廣告合同以廣告方式為要約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為。
2、懸賞廣告是實踐性的有償行為。首先,懸賞廣告是實踐性合同,而不是諾成性合同。其次,懸賞廣告是有償的合同,其性質是有償合同。再次,懸賞廣告的報酬數額是確定的,按照實際情況,這種確定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確定的報酬只有一份,因為懸賞的行為只有一個。第二種懸賞的行為是確定的,但是懸賞行為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因此,報酬數額的數額確定而份數不確定。
3、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懸賞廣告合同的主體特徵,是廣告人一方始終是特定的,這與一般合同並沒有不同。在行為人一方,在要約發出之時,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應當有特定的指向。
4、懸賞廣告合同的標的,是懸賞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對此,可以簡稱為懸賞行為。懸賞行為應當是合法的行為,違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不得作為懸賞行為。當懸賞廣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在廣告人和行為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1)廣告人的權利:接受行為人完成懸賞行為的成果;懸賞廣告要約發出後,廣告人享有撤銷權,但對已經完成的懸賞行為,不具有拘束力。
(2)廣告人的義務:按照懸賞廣告的內容,對行為人給付應當給付的報酬;撤銷懸賞廣告的賠償義務。
(3)在懸賞廣告中行為人的義務:完成懸賞行為的義務;不得扣押懸賞行為成果的義務。
(4)行為人的權利:懸賞報酬請求權;廣告人實施欺詐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懸賞廣告具有以下特點
1、有償性
所謂懸賞,顧名思義,就是指用出錢或者獎賞的辦法公開徵求別人的幫助以完成自己難以完成的事情,按廣告發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為,廣告發布人就必須支付約定的報酬,這樣才能保證廣告者和行為人兩者間的利益平衡;
2、行為人的不特定性
懸賞廣告是公開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其所規定的行為,廣告發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實現,行為人就應該享有獲得報酬的請求權;
3、注重結果性
廣告發布人發出懸賞廣告,是為了追求一定結果的實現,至於行為人如何完成該行為,他是不關心的,相反,行為人只要沒有完成指定行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價,都得不到報酬請求權,廣告發布人也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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