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屬於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一、懸賞廣告屬於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懸賞廣告屬於要約,普通廣告屬於要約邀請。
懸賞廣告,是不同於一般廣告的一種特殊廣告形式。它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的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對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我國理論和司法實踐多數意見都把懸賞廣告作為要約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約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立,廣告人應依廣告支付報酬,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責任。
以下是普通廣告和懸賞廣告的區別:
第一,含義上的區別: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條件,望對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辨證的講若對方變更了要約人的條件,則構成反向要約,原來的要約視為失效.
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可以這樣理解,要約邀請提出的不是具體條件而是意思表示(想法)。
第二,後果上的異同:
普通廣告基本上都是在價格數量質地都沒限制的範圍內希望對方購買(有意向則需要再談)屬於要約邀請。懸賞廣告一般是對指定行為的承諾,承諾的條件一定,要求對方行使特定的行為,對方只要完成則合同成立。
二、懸賞廣告屬於什麼性質
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被認定為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
懸賞廣告的相關特點有:
1、有償性
所謂懸賞,顧名思義,就是指用出錢或者獎賞的辦法公開徵求別人的幫助以完成自己難以完成的事情,按廣告發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為,廣告發布人就必須支付約定的報酬,這樣才能保證廣告者和行為人兩者間的利益平衡。
2、行為人的不特定性
懸賞廣告是公開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其所規定的行為,廣告發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實現,行為人就應該享有獲得報酬的請求權。
3、注重結果性
廣告發布人發出懸賞廣告,是為了追求一定結果的實現,至於行為人如何完成該行為,他是不關心的,相反,行為人只要沒有完成指定行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價,都得不到報酬請求權,廣告發布人也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懸賞廣告屬於要約,普通廣告屬於要約邀請的一種。因為懸賞廣告當中有明確的約定行為,當有人完成了該指定行為的話,那麼合同就會成立,如果有人違反合同的話,那麼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需要向另一方進行支付違約金,或者是進行有關補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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