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附隨義務的法條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附隨義務的法條規定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從這一條可以看出,附隨義務至少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
綜合起來説,通知義務包括:説明義務,如出賣人在交付標地物時,應如實向買受人説明有關標的物的使用、維修及保養方法等;忠實報告義務,如代理人應及時向被代理人報告被代理事務的情況;瑕疵告之義務,如贈與有瑕疵物品時,應將標的物的瑕疵如實告之受贈與人;此外還有遲到告之義務、提存地點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保密義務在技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為重要。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消極的不作為,而不要求義務人積極的作為。因此保密義務的履行通常不會給義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
二、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違反附隨義務,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附隨義務基於交易習慣,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其內容不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是倫理道德在法律上的體現,具有抽象性、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在一個合同關係中,何種程度才能稱為附隨義務的完全履行,何種程度為不適當履行,仍缺依據之標準。
過錯責任原則已經能夠達到制裁和教育違約當事人的目的,能有效防止類似違約現象再次發生,並避免了當事人間互相推諉責任的現象,有助於懲惡揚善,所以沒有必要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綜上所述,買賣雙方訂立合同,除了履行主義務,還各自有附隨義務,在民法典中,有相關的法條做出規定。其明確了附隨義務的具體表現及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合同一方沒有盡到通知協助等義務,造成損失的,應該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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