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附隨義務的適用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關於附隨義務的適用
附隨義務 的法律適用標準問題 ,是司法審判實踐 中較為突出的難點問題。由於在合同履行和 法律層面上缺少完整認識,因此適用規則的認定標準不一而產生的裁判紛爭並未消除。附隨義務的適用應 在其他合同義務履行之後 ,其兜底補充作用可彌補任意性規範約定的瑕疵 ,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構成要件 與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相較具有特殊性,因此可認定為承擔特殊的違約責任 ,而適用何種歸責原則 ,則要以 法律對此義務所要求的嚴格程度以及對各方面利益保護的公正均衡為考量。
二、相關規定
隨着經濟發展,民事法律關係中的主體對自身權益保護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多。為滿足當事人的此類需求,進而解決契約①履行方面所產生的問題,避免當事人的人身受到侵害、財產遭受減損,德國學者認為除卻固有的給付義務以外,契約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附隨義務用以保護相對人的固有利益。所謂附隨義務並非德國傳統民法中債法所固有義務關係羣中的義務,更未被侵權法加以規範,如何在立法設計上對其予以正確規劃是德國附隨義務理論發展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由於德國民法並未設有一般規定,故要擴大侵權法的適用在操作層面上十分困難,於是立法者為解決實際問題轉而求助契約法對其進行規定。我國為解決複雜的債之法律關係問題,學界在對附隨義務理論尚無全面研究時,即將附隨義務理論納入到《合同法》規定中。②但是在附隨義務理論的具體司法適用中,眾多問題接踵而至。附隨義務理論在我國司法中的適用面臨着因理論適用不清導致的認定困難及法律後果不明等諸多難題。 本論文由導言、正文和結論三部分組成。 導言部分主要介紹論文寫作的背景和意義,主要包括了本文的研究對象、研究目的、研究思路、論文的寫作方法以及實踐上的意義。
第一章,“附隨義務理論在司法適用中的問題檢討”。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列舉,揭示附隨義務理論在我國司法適用中主要存在如下問題:附隨義務在義務羣中地位
合同是平等主體直接,因為各自的真是意思表示達成的一個協議,合同也是權利和義務行使以及履行的媒介。附隨義務,也是合同義務中的一種,對於一般的合同義務旅行起到了兜底的作用,或者説是補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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