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當得利的條款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985條之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屬於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和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三種情形之一的,受損失的人不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一)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的免除有哪些適用條件
《民法典》第986條規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根據本條規定,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的免除的適用條件有兩項:一是得利人為善意。這裏的“善意”是指得利人非因過失不知沒有法律根據。二是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對於善意得利人,其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二)惡意得利人負有怎樣的返還義務
《民法典》第987條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這裏的“惡意”是指得利人明知其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包括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對於惡意得利人,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三)第三人負有的返還義務
《民法典》第988條規定,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這裏面需要注意兩點,一是第三人為無償取得得利人取得的利益的;二是第三人在得利人所負的返還義務相應範圍內承擔有關返還義務。
(四)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
1、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2、關於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説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於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不當得利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新出台的民法典也對不當得利制度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以及修改,修改之後的不當得利制度更加符合現代生活的需要。因此,大家在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一定要注意不當得利制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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