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後應平等,自願的原則如何體現
簽訂合同後應平等,自願的原則如何體現
一、平等原則
平等、自願原則,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訂立合履行合同兩個方面,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區別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徵,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合同法的自願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也表現在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任何勞動合同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願”。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實體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某些物品不得買賣,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對此當事人不能“自願”認為有效;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不能“自願”不訂立。這裏講的實體法,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及社會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某類合同,需經批准;轉移某類財產,主要是不動產,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不能“自願”地不去辦理。
訂立合同時,談判雙方都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這樣,合同的訂立才有意義。
當事人違反平等原則,在締約過程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在合同法中,不僅對平等、自願作了原則規定,而且在具體制度、具體規定方面體現平等、自願原則。
所以,在簽訂合同前、簽訂合同時、簽訂合同後應平等,自願,不能干預當事人做出是否訂立合同,訂立怎樣的合同,如何訂立合同等相關內容的決定。作為當事人,更應該遵循基本原則,維護自己的權利、遵守自己的義務。這樣簽訂合同後應自願平等這一原則才會得到貫徹落實,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綏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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