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里約定些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我們大家肯定都不會陌生,勞動合同是屬於我們國家的規定之一,對於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在我們的生活當中發生的也是有很多的,其中就有合同約定的必備條款。約定的必備條款往往都是雙方的姓名住址工作內容工作方式和時間等等。那麼勞動合同里約定是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與約定條款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即必備條款是法定的,缺一不可,例如:《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而約定條款既可以是雙方的也可以是單方的,
例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上述第十七條的規定是必備條款,而“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都屬於法定可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培訓。上述第十七條的規定是必備條款,例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保守商業祕密、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培訓;
(三)勞動合同期限、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勞動者的姓名、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都屬於法定可備條款。而約定條款既可以是雙方的也可以是單方的;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八)勞動保護,而“試用期、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例如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與約定條款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即必備條款是法定的;
(九)法律,缺一不可
對於勞動合同里約定些是什麼意思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相關的法律説明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是在勞動法裏有相關的規定的。勞動合同當中的必備條款一般都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的內容工作的地點如何保守商業機密等等,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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