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債券的定義是什麼
一、關於公司債券的定義是什麼?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基於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債券的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因此,公司債券是公司向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債務憑證
對於發行人而言,發行公司債券屬於向社會投資者出售信用、增加負債的重大社會融資行為,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需要公司決策機構,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准,公司經營管理層不得擅自決定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不可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對於政府監管機構而言,由於發行公司債券涉及到社會重大信用,對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投資者權益都有重大影響,因此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報經政府有關監管機構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監管機構登記、註冊,否則,就屬於違法行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1)需經公司決策層,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准
(2)需經政府監管部門同意。政府監管部門在同意發行公司債券的審查過程中,還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在信用評級、財務審計、法律認證、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嚴格要求。
二、上市公司發行債券要滿足什麼條件?
公司債券的目的是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同時要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使發行債券的公司能夠有到期償還本息的能力,因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批准發行時所確定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這是發行公司債券的一項重要條件,目的在於正確、有效地使用籌集到的資金,保持和增強公司的償債能力,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發行公司債券後,能保持發債條件並獲得投資者信任的,可以再次發行公司債券,這對公司的籌集資金是有益的。如果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未能取得投資者的信任,並有不利於債權人行為的,則其再次發行公司債券要受到限制。因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
現在只要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民眾基本上並不會把自己的固有資產就存在銀行,因為同比下來,其實只有銀行給出的定期存儲的利息是最低的,但是把錢存在銀行,和購買公司債券或者説是做其他的投資理財項目相比,就是不會有多大的風險。購買公司債券之前要詳細的瞭解一下債券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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