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競業禁止規定是怎樣的
為了保護合夥企業的商業祕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合夥人競業禁止。那麼,該法條對合夥人禁業禁止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呢?其具體含義又是什麼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提供合夥企業法競業禁止規定及含義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合夥企業法競業禁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二、合夥企業法競業禁止規定的含義
本條是關於合夥人競業禁止及限制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規定。
合夥人是參與合夥投資經營的當事人,法律並不限制其在從事本合夥企業的投資經營外,從事其他投資或營利性活動,如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參與公司投資等,甚至可以在本合夥企業以外,另行設立合夥企業。但本條規定了三種限制:一是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二是不得擅自與本企業進行交易;三是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合夥人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是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本企業以外從事的與合夥企業經營的業務相同或相近,並與之存在競爭關係的業務。合夥人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情況,包括經營訣竅、管理方式、原料來源等內部情況,如允許其經營業務與合夥企業相競爭,就使合夥企業的經營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使其利益受到損害。這種競爭違背公平原則,本條明確禁止。
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是指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以其職務便利,自行決定代表本合夥企業與自己代表的其他企業或個人業務進行交易的情形。這種交易實際是一種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對合夥企業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如果執行合夥人通過這一交易將本應屬於合夥企業的利潤轉移至自己的企業,利用關聯交易牟取私利,將損害合夥企業及其他合夥人的利益。因此,本條規定,未經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這是合夥人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本條前兩款規定,無論對合夥人同業競爭的禁止,還是對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限制,其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為了維護全體合夥人的共同利益,使合夥人齊心協力,共同經營好合夥企業。而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行為是多種多樣的,不僅僅發生在本條前兩款列舉的行為中。為了杜絕和防範損害合夥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維護合夥企業和全體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本法規定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特別是不得利用其與合夥企業之間的關係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
以上是合夥企業法競業禁止規定及含義的內容,其目的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而且競業禁止的時間不限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在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也要遵守競業禁止。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能同時兼職於業務競爭單位,勞動關係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能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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