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減持營業税具體是怎樣的?
1. 按規定程序進行減持
一是事前公告減持計劃。大股東、董監高擬在未來6個月內減持股份的,需提前15個交易日報告並公告其減持計劃,披露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以及時間區間和價格區間。
二是事中公告減持進展。大股東、董監高在實施減持計劃過程中,其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期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的進展情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減持期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併購重組的,應同步披露減持進展及相關性。
三是事後公告減持結果。大股東、董監高在其披露的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或者減持期間屆滿後2個交易日內,需要再次公告減持的具體情況。
2. 存在特定情形時不得減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科創板股份鎖定期及股份減持制度
針對科創板的特點,監管部門要求針對科創板制定合理的、有針對性的股份鎖定期和減持制度安排。科創板減持規定主要包括《科創板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對股份鎖定期及股份減持制度主要有兩個特點:
1. 保持控制權和技術團隊穩定
《科創板上市規則》2.4.4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本公司首發前股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首發前股份,也不得提議由上市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二)法律法規、本規則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遵守前款規定。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係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後,可豁免遵守本條第一款規定。
《科創板上市規則》2.4.5上市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減持本公司首發前股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和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本公司首發前股份;(二)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三)法律法規、本規則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核心技術人員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2. 明確尚未盈利等特定情形下的減持限制
《科創板上市規則》2.4.3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並應當符合《減持細則》關於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公司實現盈利後,前兩款規定的股東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但應當遵守本節其他規定。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減持營業税主要涉及了不同的流程,即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減持、事中公告減持進展、事後公告減持結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體細節仍需要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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