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與物業公司追償權糾紛可以起訴嗎?
一、保險公司與物業公司追償權糾紛可以起訴嗎?
保險公司與物業公司追償權糾紛是可以進行起訴的。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夥債務追償權糾紛。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
二、擔保責任追償權含義
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根據《民法典》第1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民法典》這一規定是明確賦予保證人的。至於物上保證人也同樣享有追償權,規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時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第三人做出質人時的情況。另外,《民法典》司法解釋特別規定將保證人的追償權同樣賦予承擔了過錯賠償責任的無效擔保的擔保人,開了過錯責任可以追償的先例。因此,擔保人的追償權成為保證人、物上保證人以及無效擔保人均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
合夥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夥債務的合夥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的權利。《民法典》第35條第2款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合夥企業法》第40條規定: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根據法律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兩部法律都規定了合夥人內部的追償權。
在日常生活中,保險公司與物業公司都是公民經常會打交道的兩個部門,如果發生一定的糾紛雙方都無法明確責任的,並且無法通過協商來達成一致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有任何一方對於訴訟的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繼續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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