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物業管理中有什麼權利?
一、業主在物業管理中有什麼權利
1、專有部分的所有權
對於建築物內專有部分的住宅、經營性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共有權
業主的共有權包括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建築區劃內配套建設的公共場所、場地、設施的共有權;共有道路、車位的共有權;建築物區劃內配套建設的車位、車庫的法定用役權。
這種共有權包括使用權、收益分配權、危險和妨害的排除請求權。
3、共同管理權
共同管理權是維護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證配套設施運行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決定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業主有什麼義務
1、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應承擔的
不得損害他人專有部位。
不得損害共有部位的義務。
為相鄰業主提供維修便利的義務。
對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擔的義務
不非法佔有的義務
不非法加害的義務
分攤管理費用的義務
業主不得以不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2、共同管理的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作為業主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不可避免也是有一些義務需要履行,而這些義務就包括了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應承擔的義務和共同管理的義務。而按照約定向物業管理公司繳納物業費,其實也是屬於業主的義務之一。不過如果物業公司本身沒有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提供物業服務,那麼業主也是可以以此為由不支付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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