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與業主自治的區別是否存在?
一、居民自治與業主自治的區別是否存在?
居民自治與業主自治的區別是不存在的,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小區和一些。小區業主自治社區責任的內容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民主原則建立自治組織、確立自治規範,管理本區域內的物業的一種基層治理模式。
業主自治是由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確立和發展才成為必要。多層建築或居住小區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產權由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各區分所有權人的要求各異,從而容易導致各種糾紛發生。為了統一意見、便於管理,業主組成管理團體委託其他組織或者自行對小區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公共環境、公共秩序等事項進行自治管理,以避免公共事務無人願管或無人可管情況的發生,保證物業合理使用,使業主有一個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只有業主真正實現自治,物業管理活動才能真正為業主服務,體現業主的利益,從根本上實現物業管理制度的目的。各國物業管理法律制度中,業主自治都是其基本組成部分。2003年我國頒佈了《物業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以業主大會為核心的業主自治機制
特點
首先,業主自治是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而產生。物業管理最早是在19世紀伴隨着多層建築和比較集中的居住小區的出現而發展起來。多層建築或居住小區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產權由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各區分所有權人的要求各異,從而導致各種糾紛發生。為了統一意見、便於管理,業主組成管理團體委託或者自我對小區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公共環境、公共秩序等事項進行自治管理,保證物業的合理使用,使業主有一個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 [1]
其次,業主自治借鑑了國家管理的模式,將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由物業管理企業受聘管理業主擁有所有權的物業。
最後,業主自治具有公益性。業主行使自治權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其居住的小區的公共利益。這種公共性決定了自治權的設定與行使必須以保障和增進物業區域內的公益為目標,不得以業主自治權的設定者或行使者的私利為目標!
二、必要性
業主自治對物業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是物業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業主自治是物業管理的基礎。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的產生和廣大居民社區自治意識的覺醒產生了現在的物業管理制度。所有權是絕對性的權利,它排除了非所有權人對物的干預。無論物業管理企業還是政府都無權干預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處分,但是其他共有所有權人卻有權干預業主對房屋共用部分的處分,而這種干預也只能要求該業主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因此,涉及共有部分或共用部分而產生的物業管理問題只有業主才有最終的發言權,而物業管理企業只能在業主的授權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所以,物業管理的基礎是業主自治。
(2)行使業主自治管理權利對於維護物業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權益、規範住宅物業管理重要意義。無論是物業管理企業還是其他當事人都有可能出於自身的利益作出對業主不行為,這就使得行使業主自治管理權利對於維護物業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權益、規範住業管理有着重要意義。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基層自治組織將發揮着非常巨大的作用,而最常見的就是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的話,就是小區業主內部來進行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可以自我組織一些會一些,遇到一些重大事項的時候做出合理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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