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審查
無論是怎樣的合同,在當事人簽字後並不是必然發生法律效力的。此時合同可能是效力待定的,也可能是無效的。那麼對於房屋租賃合同而言,我們該如何來審查它的效力呢?從哪些方面進行審查?請閲讀由本站小編帶來的下文了解詳情。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於違法建築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説,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審查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時可以從四方面進行審查,即主體、客體、合同內容以及登記備案,詳細內容還請各位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合同一般都是與當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文書,因此大家不管是簽訂什麼合同,一定要小心謹慎,千萬不能使合同無效,這樣對自身利益來講是很不利的。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感謝你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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