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合同對買賣雙方要什麼要求?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形式合法。在這些有效條件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合法並沒有特殊之處,可以按照民法典的一般原理加以認定。但在主體合格和形式合法兩個要件上,商品房預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格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體雙方為預售方和預購方。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都有條件的限制和要求。
(1)預售方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售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預售方必須是經過批准設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但是,如果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企業,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與他人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在一審訴訟期間依法取得了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2)預售方必須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投入了一定的開發建設資金,進行了施工建設,並與他人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3)預售方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投入的開發資金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預售方必須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預售方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2)預購方應當具有的條件。
從理論上講,預購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除此之外,有兩種特別情況:
(1)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預售方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應當提交允許向境外銷售的批准文件;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無當地户口的人購買城鎮房屋,對於符合本地區房屋買賣法規規定的,可以認定買賣有效。” 無當地户口的人買賣本地城鎮房屋將取決於當地政府制定的房屋買賣法規。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在實踐中,商品房預售合同一般採取標準合同的形式,具體條款由預售方事先擬定,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預售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如商品房的坐落、土地使用權證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房屋建築面積、房屋結構等等);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及支付辦法、期限;交付房屋的日期;違約責任及免責條件;糾紛的解決方式等。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後,預售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亦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商品房預售合同對商品房買賣雙雙方都做了不同的要求,雙方要認真執行,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簽署的,要符合條件。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要看清楚合同內容才籤,切實保障自身利益。若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都可以依照所簽訂的合同依法向違約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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