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是專屬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不是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一般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也即專屬管轄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為依據。儘管《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但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也就是説,不動產糾紛,只有在涉及權利確認、分割、相關關係時才屬於專屬管轄,而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屬於合同糾紛,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合同約定管轄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通常來説,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沒有專屬管轄,在沒有合同約定其他地方管轄的情況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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