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簽訂房產陰陽合同合法嗎
一、一般簽訂房產陰陽合同合法嗎
簽訂房產陰陽合同違法。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補足應繳的税款,而且還面臨高額罰款。更為嚴重的是,這樣所謂的“避税”方式在近幾年已經引起了一定數量的糾紛。過户前首先要核税,核税通不過,則無法交易,糾紛自然而生,多出的税費到底誰來承擔就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此外,如果是通過貸款方式買房,由於首付款是按真實房價支付的,而交付貸款銀行的必須是送房地產交易過户用合同,如果首付款和買賣合同有出入,貸款也不能獲得銀行批准,這樣也會引起雙方的糾紛。
此外,簽訂“陰陽合同”還暗藏着很大的法律風險:1、涉嫌逃税要承擔法律責任,即税務機關一旦查實的話要追繳税款,而且要處以税款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數額到了一定程度要受刑事處罰,我國《刑法》第201條有規定,作為納税人如果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2、當買房人再次轉讓房產時,將面臨賣出和買入價之間差額較大,相應税費被拉高的問題,將要承擔更多的税賦。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陰陽合同的效力
(一)“陰合同”、“陽合同”均無效的情形
1、“陰合同”,不管簽訂在中標之前陽合同、簽訂在中標之後或者簽訂在中標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1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無效,即這些情況下,無論是“陰合同”,還是“陽合同”,都應以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相關合同為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二)“陽合同”部分條款有效的情形
雖然《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但根據“最高院解釋”第21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我們不難看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開發商與施工企業在招投標手續方面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則一般認定經過備案的“陽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結算的約定內容部分是有效的,按備案合同的約定確定工程價款等問題。而對於雙方當事人就相同工程內容另行簽訂的未備案的協議一般則不應予以認定。
同時根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依據“陽合同”約定的價款結算方式,並不認為是對整體“陽合同”效力的認可。
(三)“陰合同”特定條件下有效的情形
《招標投標法》第46條雖然規定了不得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但同時從“最高院解釋”第19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最高院解釋”第20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工合同當中的陰陽合同的一方若有欺詐的行為,或者損害了他人利益或者社會利益,則會失去法律效應,不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並且陰陽合同有效必須要符合特定的條件。只有備案了的合同,對於合同當中的工程價款才會有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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