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房屋買賣公證?
一、 如何進行房屋買賣公證?
(二)買賣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
1、賣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户口本、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結婚證等;
2、買方需要提供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户口本等;
3、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場委託他人辦理的還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如果交易房產是多人共有的,則賣方應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場。
(二)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1、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是否與其本人一致;
2、申請人的行為能力是否完全具有,不存在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情形;
3、申請人進行房屋買賣交易以及公證的意思真實是否真實自願;
4、申請人自己對於即將進行的交易以及公證所認識的後果是否與其行為實際產生的後果一致;
5、買賣雙方對於交易的主要條款(如交易標的、交易金額、付款方式等)認識無異議,或者至少已經基本達成一致;
6、交易的房產所有權明確,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
7、如果交易房產存在多個所有權人,則所有的產權人都與買受人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當事人的申請符合公證管轄的規定。
二、《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房屋買賣公證的具體程序,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基於實際的房屋買賣情況而定,特別是雙方還需要根據自己的意願來簽訂合同,如果合同中存在違法的行為,或者存在脅迫對方簽訂的,那麼是無法進行公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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