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產證做抵押有法律效力嗎?
一、以房產證做抵押有法律效力嗎?
沒有的;借款的人為了取得別人的信任,能夠順利獲得他人的借款,往往會提出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並將房產證交給出借人。這樣從表面上看,似乎出借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收回借款應該沒有問題。
但實際上,以房產證作抵押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效力,出借人的借款同樣不能得到任何保障。我國法律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雙方必須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拿到他項權(抵押)證或者管理部門在房產證上蓋章確認,並註明擔保的數額、抵押的期限後該抵押始產生法律效力。
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時,出借人就可申請法院以抵押的房產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償還借款。如果雙方只是達成口頭一致,或者簽訂了書面的抵押合同,但並沒有辦理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是無效的,出借人並不能通過抵押的房產優先收回借款。在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出借人所持有的房產證也不能起到約束借款人償還借款的作用。
二、以房產證作抵押應該怎麼辦
根據我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房地產作為借款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説在我國不動產抵押是採用登記公示制度的,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無效,不產生法定的約束力,對抵押權人的權利也起不到任何的保障作用。打個比方説,如果你的朋友在以後的經營中出現嚴重虧損,或者再次需要大筆週轉資金或者由於其他各種原因出現信用危機時,他完全有可能向房產管理局申請房產證掛失,然後在通過登報掛失等相關手續後,重新補辦新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繼而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並辦理所有的交易過户手續。到了那時候,你手裏的房產證也就成了廢紙一張,所謂的房產證抵押將成為一句空話。
為使房產抵押真正落到實處,建議提供借款前先跟你朋友簽訂一份書面的《房產抵押借款合同》,對借款金額、是否支付利息或利率標準、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抵押物及抵押登記的辦理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並在後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這樣才能使你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綜合上面所説的,房產證就是擁有這套房子可以取到的證件;對於這份證件如果自己的房子需要抵押的話,不只直接拿房產證,而且還要辦理相關的手續,並且簽訂相關的合同,這樣才能得到法律的效力,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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