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房價上漲毀約要承擔哪些毀約責任
(一)繼續履行
(二)採取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四)違約金
(五)定金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也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1、房屋
包括房屋的數量和質量在數量上應明確計量單位,在質量上應明確房屋是高層建築還是多層建築、或是平房,以及房屋坐落的地點、房屋的結構、房屋的層次,房屋的朝向、房屋的面積、房屋的環境、配套設施以及物業管理等,都必須明確清楚。
2、價款
即一方當事人以貨幣形式支付對方房屋的代價,是買受人最主要的義務它既是房產買賣合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也是房屋面積、房屋質量的價值表現在合同中應明確支付貨幣的名稱、單價、總價以及付款方式。
3、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式
即房屋支付的日期和交付手續,房屋價款的支付日期和支付辦法等,房價是現金支付還是支票支付,是在出賣人所在地支付還是在買受人所在地支付等。
4、產權登記及費用
明確產權登記時雙方的職責分工、產權登記的時間以及有關費用等。產權過户登記費、印花税、契税及其他應由買受人承擔的費用,由買方承擔。
5、房屋基地使用權
房屋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
6、違約責任
合同訂立後,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而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即為違約責任。比如開發商逾期交房,交房時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者購房者不按期支付價款等。出現類似的情況,是強制履行合同,還是支付違約金等。
籤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房價上漲後對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房價的上漲或小幅度的下跌,這都是不可預知的,既然雙方都已經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了,那對於房價的上漲或下跌就都應該提前做好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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