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違約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有網友諮詢律師:作為房子的買家,已經和中介、房子的賣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和佣金協議3萬,支付了兩萬定金給賣家。但是現在當事人和賣家約定,不再就這個房子進行買賣。這種情況下,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違約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解答。
一、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違約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違反協議的相關約定,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肯定是要支付違約和中介公司的佣金的,因為中介公司作為居間方,沒有存在過錯,買賣雙方佣金的支付都應該由違約方承擔。消費者通過中介買賣二手房,通常要簽訂如下三類合同:第一類是居間合同,一般情況下,居間合同在整個交易中最真實、最有效;第二類是買賣合同,即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第三類是輔助合同,包括擔保合同、貸款合同、評估合同等等。其中居間合同就約定了買賣雙方與中介方的責任關係。
二、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的內容
以房地產租售居間合同為例,其合同內容一般要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委託人甲(出售、出租方)、居間方、委託人乙(買人、承租方)三者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當事人是公民個人的,應寫明其身份證號碼。
(2)居間房地產的坐落與情況:要寫明居間房地產的詳細坐落情況,尤其應標明委託房地產的房地產權證號、其他權利情況等。
(3)委託事項:委託事項需具體約定所委託的是提供訂約機會,還是媒介合同的成立,所約定的事項應明確、具體。
(4)佣金標準、數額、收取方式、退賠等條款:這是居間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居間方未完成居間合同委託事項的,怎樣退還佣金也要有明確説明。
(5)合同在履行中的變更及處理。
(6)違約責任:明確三方違約責任的處理辦法。由於房地產轉讓從交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到房地產權屬轉移過户登記以至房地產交驗,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較易因外界因素和交易雙方自身情況的變化而發生變故,從而造成違約。而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居間業務中的特定地位更造成房地產機構難以掌握這種變故,因此,需相應設置詳細條款,避免因違約條款不完善而發生的糾紛。
(7)爭議解決的處理辦法。
(8)其他補充條款。由於租賃交易的特殊性,交易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存續時間較長,相互之間會產生較為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由此而引起的委託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責任要求也會比較複雜,如房地產經紀機構是否有責任擔保承租人按時交租及支付有關公共事業費用?因此在房屋租賃居間合同中就這類問題應補充限制性條款,以便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各自的權利義務。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違約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呢?對於這一問題,本站小編回答大家:由於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對於違約事項會做出退賠條款的相關規定,因此,一旦出現買賣雙方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想法時,違約金必然會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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