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注意哪些
(一)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即房地產開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工程開發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二)使用規範的合同文本。許多開發商在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前會要求購房者簽訂一份《房屋定購協議書》,交一筆訂金。這種行為並非購房的必經程序,往往會使購房者陷入訂金糾紛。
(三)查驗有關證明文件。買期房要查看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並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範圍內,買現房則要查看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四)買期房要注意建築面積的約定。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築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五)買期房要約定交房條件和時限。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户。
(六)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兩書的內容,並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因為這兩書都是由開發商擬訂,側重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特別要注意。
(七)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範圍和收費標準。這是購房者很容易忽略的內容,要注意防止物業公司變更物業費。
(八)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範合同文本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補充協議內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圖、公共面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説明、裝修標準、遲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説明、公建配套設施以及花園綠地的權屬、物業管理等。建議購房者在簽約時一定不要侷限於格式條款的內容,對有損於自己利益的條款要與賣方協商重新擬訂,對遺漏的事項要加以補充。
(九)注意約定違約責任。這部分合約應包括:簽約後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後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户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二、房屋交易時如何防範風險?
(一)核查相關證件。購房者一般都知道買房時要看“五證”,但卻忽略其內容或無法判斷其真實性。購房者對證書的內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所購商品房是否在《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允許銷售的範圍內,要具體到樓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中是否註明為“出讓”,而不是“劃撥”。所購房屋是否是在《國有土地使用證》中標明的土地上所建。所購房屋是否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所載明可以開發的房屋。
(二)為防止延期交房情況的發生,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中對開發商交房期限要詳細約定:開發商應於某某期限將合同約定的房屋交給購房者。如屆時開發商無法交房,購房者應給開發商一定的寬限期,允許開發商在該寬限期內交房。但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購房者已交付的購房款從合同規定的交房期限到實際交房日期所發生的利息計算。
如寬限期滿,開發商仍不能交房,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所有利息,並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一般按所交購房款的一定比例計算,但一般不能超過所交房款的20%。
(三)在房屋買賣中,購房者經常就實際房屋面積與合同書中規定的面積之間的誤差與開發商發生糾紛。購房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合同中涉及面積的條款搞清楚後再簽訂合同。關於面積誤差問題,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該約定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存在一定範圍(如3%)內的誤差,不視為賣方違約,但雙方應按實測面積和合同約定的單價重新結算,多退少補;若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一定範圍(如3%)應視為賣方違約,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四)物業管理是購房者長期面臨的一個問題,購房者在完成購房手續後入住前,要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管理公約,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並享受管理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因此,在簽訂管理公約時,購房者一定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購房者是合同的一方,完全有權利修改管理公約的有關條款,並且有權利保留和選聘新的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同時,購房者應保留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選擇權。雖然在入住前簽訂管理公約時購房者無法立即選擇物業管理公司,但保留在一定期限(如1年)後選擇新的管理公司的權利,以使損失減小到最小程度。
房屋交易也就是房屋買賣,因此簽訂的合同也就是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為當事人的利益提供保障,但前提是簽訂的房屋交易合同一定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外,不管是在簽訂交易合同之前,還是簽訂交易合同過程中,甚至是簽訂了合同之後,對於當事人來講都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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