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怎麼起訴
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起訴審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負責,立案庭受理後開具交費通知單,交費後持銀行開具的交費憑據到法院的財務部門換訴訟費收據,然後再將該收據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
立案後,法院的內勤將案件分到具體的承辦法官,由承辦法官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由書記員負責將起訴書送達被告或電話通知開庭時間或其它事項。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不能,將承擔敗訴或審判結果與己不利的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經濟案件,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為3個月。
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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