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儲和徵地土地出讓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收儲和徵地土地出讓之間的區別是:
土地收儲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後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因此土地徵收與土地儲備是不一樣的,土地徵收後的土地可以作為土地收儲的來源之一。對老百姓來講,徵收和收儲的區別主要在於補償標準,徵收可能會高一些,另外徵收會更強制一些。
《土地出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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