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拆遷和土地徵收的區別是什麼
(一)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於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規定。
(二)適用範圍不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適用範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範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
(三)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指向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指向的標的是房屋。
(四)法律後果不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後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後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很顯然,徵收土地與房屋拆遷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分別由負有相應職能的行政機關行使管理權。
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某些地方由一個機關統一負責土地管理和房產管理(或者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該機關可以依法分別行使該兩項職權,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對徵收土地和房屋拆遷實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體現在每個具體行政行為上首先應該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只有通過程序正義,才能達到結果正義,只有實現程序的公正,才能體現結果的公正。按照依法行政關於職權法定的原則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徵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職權和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職權不能混淆;組織實施徵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序在具體操作中不能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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