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辦理暫住證需要什麼材料
首先需要説明的是,暫住證已經被居住證所代替。
關於居住證需要什麼樣的材料,有這麼幾方面:
第一,辦證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的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第二,暫住在本市居户內的,應當提交户主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證的原件,暫住在出租房內的,還應當提交房屋合法出租的手續及協議。如果證件地址與辦證人的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户主應當註明辦證人的實際居住地是什麼地方。
第三,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或者建築工地,並且內部需要集體辦證的,提交加蓋公章的有流動人口姓名、性別、户籍所在地、暫住地址、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證號碼服務所在處、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的申領居住證名冊。
第四,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由於居住證屬於政策性相關的內容,因此,建議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具體詢問,以公安機關的答覆為準。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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