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後擅自賣出怎麼規避風險?
一、借名買房後擅自賣出怎麼規避風險?
第一,實際產權人要和名義產權人簽好協議,以書面方式確定該房地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
同時實際產權人在購房時應當從自己的賬户支付房價款,並保留好付款單據。日後如發生糾紛,實際購房者可以憑書面證據以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實際產權人還可與名義產權人至房地產交易中心就該房地產做一個個人抵押,由名義產權人將該房地產抵押給實際產權人。
這樣名義產權人就無法跳過實際產權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損害實際產權人的利益。
二、借名買房的協議可以公證嗎
借名買房的協議是不可以公證的。房屋產權是以房產證上的登記為準的,由於私下籤訂的協議效力難以確定,即使做了這類公證,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公證的前提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倘若案例本身就存在違法行為,那麼公證的結果也是無效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借名買房的原因
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於以下原因:
(一)規避法律或者政策: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最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
(二)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三)貪圖便宜享受優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鎮户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於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
借名買房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規避被擅自出賣的風險,借名買房的原因包括規避法律或者政策,貪圖便宜享受優惠,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申請辦理公證的材料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申請公證的文書,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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