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的範圍是什麼?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的範圍是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的範圍有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從而是能夠明確區分的;再者還有就是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以及還有就是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的所有權客體;這都是屬於專有部分的。
建築物專有部分範圍:房屋、車位、攤位、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專有部分具備三個特點:構造上的獨立性、利用上的獨立性、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二、專有權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一)業主的權利。
包括所有權的一切權能,因而業主對其專有的標的物具有完整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
(二)業主的義務。
1、不得違反使用目的;
2、維護建築物牢固和完整的義務;
3、不得侵害專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
4、准許進入的義務;
5、損害賠償義務。
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是什麼?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
(二)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三)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
建築物區的所有權是存在着有專有的部分,但對於這個部份一定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辦理,同時對於這個建築物必須要有利用上還有構造上有獨立性,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對於自己的專有部分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城市中購買房屋,此時就是形成了所謂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這是小區中業主的權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此時是內涵了三種權利的,三種權利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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