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什麼?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當事人對於建築物的享有是有區分的,當事人對於專有部分可以享有所有權,對於公共部分,只享有利用和管理的權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可以看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業主將專有部分轉讓的,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種類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以下種類:
1、縱割式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它是指在縱割式區分所有建築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
2、橫割式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它是指在橫割式區分所有建築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橫割式區分所有建築物是指上下橫切分層所有的建築物。
3、混合式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它是指在縱橫分割式區分所有建築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縱橫分割區分所有建築物是指上下橫切,左右縱割分套(單元)所有的建築物。
綜上所述,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當事人對於建築物的權利是分開的,當事人對於建築物的專有部門,應當享有所有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於公共部分,當事人不單獨享有所有權,只享有利用和管理的權利,公共部分產生的收益應當由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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