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社會保險醫保待遇損失賠償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本人受聘於北京某單位,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單位並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我於2014年5月7日突發疾病,花費醫療費13.2萬,但因無社會保險,醫療費無法報銷。這種情況下是是否可以要求單位賠償損失呢?
律師回覆: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給予賠償損失。主要依據是:
一、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根據《勞動法》的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的範疇。第三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此外,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國發(2007)20號】、《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國發(1998)44號】也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勞動者有權利享受醫療待遇。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
根據上述條款規定可以看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
三、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導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能按照規定劃入個人賬户,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職工和退休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賠償,勞動者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者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退休人員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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