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總以女友名購婚房,分手後起訴索回575萬元房款?
公司老總以女友名購婚房 分手後起訴索回575萬元房款?
兩年前曉雯與上司李先生確立戀愛關係,李先生出資575萬元以曉雯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去年7月,兩人分手。李先生認為,當初是考慮到要結婚才出資買房的,如今戀愛關係終止,遂起訴要求曉雯返還購房款和升值款。日前,黃浦區法院作出判決,曉雯應返還李先生購房款575萬元。
【案件回放】
28歲的曉雯是一家企業上海分公司的出納。2012年,經人介紹認識了公司老總李先生。雖然年齡相差20多歲,但兩人很快就確立了戀愛關係。2012年12月,李先生和曉雯一起到某樓盤售樓處,購買了一套總價575萬元的房屋。由於李先生非本市户籍屬限購範圍,因此兩人商議後決定由李先生出資,以曉雯的名義買下了這套房屋。此後,李先生分幾次向曉雯轉賬,並通過曉雯全額支付了購房款項。
然而,這段戀情維持不到一年便告終結。去年6月,兩人終止戀愛關係。婚姻沒法結成,李先生支付的鉅額購房款眼看也打了水漂,於是將曉雯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575萬元並支付房屋升值款115萬元。
庭審中李先生表示,兩人相識後確立了戀愛關係,因談婚論嫁進而由他出資買房,該房屋並非贈與。曉雯則辯稱,李先生的出資行為並非以結婚為目的,而是贈與行為。如今贈與已經完成,自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李先生的贈與行為不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無權要求返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先生的出資行為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現雙方已終止戀愛關係,結婚目的已無法達成,故對李先生要求曉雯返還575萬元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對其要求獲得該房屋升值款115萬元的訴請則不予支持。
【以案説法】
問:如何認定李先生的出資行為?
答:出資為他人購房,若不存在相應條件或目的,不符合公眾的一般認知。本案中,即使李先生購買涉案房屋之時,出資數額完全在其支付能力範圍內,但考慮到他和曉雯當時的交往情形,該出資行為顯然不能僅僅視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結合實際案情,該出資行為以談婚論嫁為目的,更符合社會常理。
問:曉雯是否應當返還購房款和升值款?
答: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喪失了談婚論嫁進而締結婚姻的可能,理應返還李先生房屋的出資款,否則有違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準則。至於房屋的升值款,由於李先生僅有出資行為,而涉案房屋的購房人是曉雯。因而,該房屋即便升值,也與李先生無關,因此曉雯無需返還房屋升值款115萬元。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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