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與外賣配送服務商是勞動關係嗎?
法律常識3.21W
【裁判摘要】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註冊成為個體工商户為由主張雙方並非勞動關係的,對雙方的法律關係仍應以是否符合勞動關係本質特徵作為判斷標準,而不能僅依勞動提供方的名稱或合同的名稱作為審查依據。
此案2021年4月入選“江蘇法院2020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案例”。
某網絡科技公司系外賣配送服務商,負責某外賣平台蘇州吳江步行街站點的配送業務。蒙某某在該站點從事外賣配送工作。2018年10月4日,蒙某某在送外賣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根據工商登記,蒙某某於2018年10月10日領取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名稱為崑山市某工作室。後蒙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某網絡科技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仲裁委裁決後,該網絡科技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認為,蒙某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某網絡科技公司對其進行考勤、派單等管理,雙方之間的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供崑山市某工作室簽訂的《項目轉包協議》一份,主張蒙某某已成立個體工商户,故不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該協議上無蒙某某的簽字,也無崑山市某工作室的蓋章,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項目轉包協議》已實際履行。且該個體工商户的成立時間為2018年10月10日,系在蒙某某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不應影響蒙某某受傷時雙方勞動關係的認定。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蒙某某與某網絡科技公司之間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勞動關係。該網絡科技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我國平台經濟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極具靈活性的網絡平台用工的興起對傳統勞動關係認定理論帶來巨大挑戰。用人單位利用虛擬軟件平台,在勞動者不清楚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引導騎手通過簽訂電子格式合同的方式註冊成為個體工商户,以建立所謂平等主體之間合作關係的形式規避用人單位責任。而本案法院則從公司提供的《項目轉包協議》並無騎手的簽名或個體工商户的簽章,無法認定系騎手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司未能證明該協議實際履行出發,通過重點考量公司對騎手的管理因素,如考勤、派單等,認定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係從屬性的本質特徵,進而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妥當地將傳統理論應用於平台用工爭議,充分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依法審慎處理新型用工形式下的確認勞動關係糾紛具有指導意義。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註冊成為個體工商户為由主張雙方並非勞動關係的,對雙方的法律關係仍應以是否符合勞動關係本質特徵作為判斷標準,而不能僅依勞動提供方的名稱或合同的名稱作為審查依據。
此案2021年4月入選“江蘇法院2020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案例”。
某網絡科技公司系外賣配送服務商,負責某外賣平台蘇州吳江步行街站點的配送業務。蒙某某在該站點從事外賣配送工作。2018年10月4日,蒙某某在送外賣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根據工商登記,蒙某某於2018年10月10日領取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名稱為崑山市某工作室。後蒙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某網絡科技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仲裁委裁決後,該網絡科技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認為,蒙某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某網絡科技公司對其進行考勤、派單等管理,雙方之間的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供崑山市某工作室簽訂的《項目轉包協議》一份,主張蒙某某已成立個體工商户,故不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該協議上無蒙某某的簽字,也無崑山市某工作室的蓋章,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項目轉包協議》已實際履行。且該個體工商户的成立時間為2018年10月10日,系在蒙某某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不應影響蒙某某受傷時雙方勞動關係的認定。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蒙某某與某網絡科技公司之間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勞動關係。該網絡科技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我國平台經濟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極具靈活性的網絡平台用工的興起對傳統勞動關係認定理論帶來巨大挑戰。用人單位利用虛擬軟件平台,在勞動者不清楚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引導騎手通過簽訂電子格式合同的方式註冊成為個體工商户,以建立所謂平等主體之間合作關係的形式規避用人單位責任。而本案法院則從公司提供的《項目轉包協議》並無騎手的簽名或個體工商户的簽章,無法認定系騎手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司未能證明該協議實際履行出發,通過重點考量公司對騎手的管理因素,如考勤、派單等,認定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係從屬性的本質特徵,進而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妥當地將傳統理論應用於平台用工爭議,充分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依法審慎處理新型用工形式下的確認勞動關係糾紛具有指導意義。
轉自:
蘇州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10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三)
某網絡科技公司訴蒙某某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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