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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之間沒簽勞動合同的產生糾紛可以進行勞動調解嗎

法律2.04W
雙方之間沒簽勞動合同的產生糾紛可以進行勞動調解嗎
雙方之間沒簽勞動合同的產生糾紛可以進行勞動調解嗎
1.可以,調解是我國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調解不以勞動合同存在為前提。沒有籤勞動合同可以先證明自己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再進行調解。在勞動爭議糾紛過程中,勞動關係是基礎,沒有了勞動關係,也就無法談及勞動報酬、加班工資、工傷待遇等問題的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一定不能忽視了這點。
2.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頒佈的《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第一條與第二條比較明確具體地羅列出確認勞動關係的方法。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3.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