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份合同試用期違約金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試用期辭職要支付違約金嗎
首先,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其次,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應視為其放棄要求勞動者履行服務期約定權利的意思表示,其不得再向勞動者主張服務期的違約金或要求勞動者返還相應的培訓費用。
雖然《勞動合同法》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但對於試用期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中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關於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違約情形的,若此時是約定由勞動者來承擔違約金的話,則只有在上述兩種情形下,才能做出約定,這主要是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但如果是約定由用人單位來承擔違約責任的話,則只要是雙方協商約定的,那麼該約定就會有效,換言之也就是可以約定由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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