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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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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具體有哪些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

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具體有哪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具體有哪些
1、不可抗力
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損害。
2、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後果
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
(2)加害人要對第三人過錯舉證;
(3)這種免責條件適用於一般的環境污染損害。
3、其他免責條件
(1)戰爭行為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為免責條件;
(2)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水污染損害的,為免責條件;
(3)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自身責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場合,為免責條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