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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本人工資是否按繳納社保基數為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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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本人工資是否按繳納社保基數為依據呢
工傷賠償本人工資是否按繳納社保基數為依據呢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