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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條款相關法律風險提示有什麼

法律1.02W
定金條款相關法律風險提示有什麼
定金條款相關法律風險提示有什麼
1、“定金”與“訂金”。能發生雙倍返還的為“定金”。如約定“訂金”,則在一方違約時,不適用定金罰則。故購房合同中對“定金”的表述應明確,字面及解釋均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嗣後的該款收據內容表述亦應明確為購房“定金”,任何表述為“訂金”、“小訂”、“定錢”、“押金”、“保證金”、“信譽金”、“誠意金”、“意向金”、“代購金”、“違約擔保金”的做法,或對該款支付、收取的不一致表述,均有可能導致不適用定金罰則的法律後果。同時亦要避免合同與收據對“定金”表述不一致性。
2、買方交付定金作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應屬立約定金。作為立約定金,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並無關係,其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即成立。買受人交付定金,有必要對定金性質予以明確:履約定金還是立約定金。如系後者,出賣方選擇拒絕訂立合同時,買受人只能接受雙倍返還定金的賠償。定金收據雖為合同,但無法承載規範的房屋買賣合同所具備的必要條款。故房屋交易達成意向,不僅需要擬定儘可能內容詳盡的合同,且應成為交付定金的前提。